2)第九十章 齐国律法_宋之枭雄卢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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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表现在收养方面,对异姓子的收养也有所放宽,尤其是妇女在收养方面的权利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子且未确立继承人便已去世,其妻拥有无可争议的代夫确立继承人的权利“在法:夫亡妻在者,从其妻,尊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精神也表现在齐国《继承法》里

  宋代司法制度有了明显的发展,主要是加强对各级官员依法判案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宋代为了杜绝胥吏徇情枉法的弊端,规定地方长官必须要亲自审理司法案件,“在法,狱必长官亲临”,“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审者,徒二年”制度,有利于防范胥吏在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为了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宋政府还制定了司法审判中“分司”的规定,即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只能对诉讼中的证据进行收集与判断,查明案件的事实,而不得过问判决的情况,另由专门负责检详法律条文的官员,查出与案件判决有关的法律条文,提供给长官作为判决的依据宋代在州级政府所设置的司法参军,其职责主要就是根据对案情的审理结果,选择有关适用的法条,提供判决依据审理机构与检法机构各司其职,不得沟通,违者处刑,“录问、检法与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由法司检出适用法条,然后判决这种“审”与“判”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的作法,对于防止司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宋代司法制度中一

  重要的举措审判分离的出发点甚好,跟法院、检]+一样,卢俊义根据这个精神,又进一步加强了,在法院检察院两院内部实行部门细化和各部门独立互相不干涉的政策,不过地方长官是无权干涉法治的,因直接向上级两院回报,不受地方长官管辖,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不用担心官大于法,元首府内部各个结构只做内部流动,专人专用

  为了防止上诉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枉法用情的弊端,宋律规定受理民刑上诉案件的州或监司绝不能指派原审司法机构审理,上诉到州级政府的案件,由知州指派属官审理,“诣州诉县理断事不当者,州委官定夺”上诉到监司的案件,则是由监司送邻州委官定夺,“若诣监司诉本州者,送邻州委官”,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越诉,“诸受诉讼应取会与夺而辄送所讼官司者,听越诉,受诉之司取见诣实,具事因及官吏职位姓名,虚妄者具诉人,申尚书省”违法官吏要“重行黜责”,:的精神很是先进,除了废除地方行政长官干预外,其他都继承进了《齐国刑法》

  对证据的重视是宋代司法审判的一个特色,契据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王”,这与契约制度的发展有关,宋代关于契约的条件、书写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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