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243章 原来如此_纳妾记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的同时,又为她的不懂法伪造现场而有些好笑。

  杨秋池心想,你还别说,这红绫小脑袋瓜还真不错,这现场伪造得象模象样地,连金师爷这样的刑名高手都瞒过去了。如果不是遇到自己这现代来的法医,要揭穿这伪装,还真不容易。

  杨秋池迈步就要出去让红绫说出真相,可他刚迈出了一步,就站住了,不对,自己记忆地是现代的刑法规定,谁知道古代刑法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也规定杀死强奸犯不负刑事责任呢?如果要负刑事责任,那自己这一说出来,不就把红绫给害了吗?

  杨秋池搞不懂了,还是先问问再说,问谁呢?金师爷?这老狐狸一定会怀疑自己问这问题的用意,或许就会怀疑到这案子上去,不行,不能莽撞,要先毁掉现场证据,把这案子坐成铁案后再说。只有这样,就算明朝法律规定杀死强奸犯也要负刑事责任,就算金师爷或者其他人怀疑是红绫干的,这案子也查不清了,红绫才不会被牵连。

  三思而后行!杨秋池现在已经越来越理解这句话地重要性了。

  杨秋池做对了,中国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远远没有今天的刑法规定地广泛,对私权救济是严格限制的。

  由于妇女地位的低下,法律对妇女的保护也显得格外的苍白,《大明律仅仅在“杀死奸夫”一节中规定的“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这也是赋予丈夫杀死奸夫的权利,这权力严格来说还不是正当防卫。

  《大明律》在“犯奸”一节中,并未规定强奸罪的被害妇女有正当防卫权。反而强调“强奸者、妇女不坐。”,也就是说,如果妇女被人强奸,受害妇女不用为这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明朝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甚至连自己捍卫自己尊严地权利都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

  所以,在明朝,强奸犯罪中的被害妇女可以用自杀、以死相拼来捍卫自己的声洁,却不能用杀死强奸犯来保护自己。这种权利是属于朝廷官府的,是公权力,不允许私人行使。红绫杀死李员外父子他们三个,在明朝仍然要负刑事责任,虽然不会比照杀人犯处理,却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

  红绫这样做显然已经预知了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她选择了伪造现场。这一招是很聪明的,在明朝侦破手段很落后的情况下,也是很有效的。

  杨秋池冷静下来之后,第二个问题就出现了,红绫是怎么杀死三个个大男人的?首先,她双手反绑,怎么杀人?

  很可能红绫自己伪装了被人反绑,如果是这样,那反绑的情况肯定会有破绽,可能是做一个比较松的套,把手钻进去,等小丫鬟帮她解绳索的时候,只要稍稍用力往外蹦紧,不仔

  请收藏:https://m.touna.cc

(温馨提示: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